7月8日,上期所發布公告,對《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以及《上海期貨交易所天然橡膠延伸倉單交易業務規定(試行)》《上海期貨交易所上期綜合業務平臺報價專區業務規定(試行)》等相關業務規定進行修訂,此次修訂主要涉及結算制度、質押業務、違約違規處理等內容。
具體修訂方面,一是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將“上期標準倉單交易平臺”更名為“上期綜合業務平臺”,相應地修訂了《辦法》和業務規定中相關的名稱以及條款;二是加強對市場參與者的管理,修訂了指定存管銀行參與標準倉單交易業務的準入條件,增加了應“具有三年以上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服務經驗以及具有相配套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應急預案”等條件,同時對倉單交易商違約違規的情形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三是修訂可用于質押的標準倉單范圍,引入廠庫標準倉單質押,并且優化了質押業務的相關功能,對于一筆質押融資申請時提交多張標準倉單的,只需確保對應品種相同即可。
上期所表示,此次對《辦法》以及相關業務規定的修訂,是交易所根據市場參與者的實際需求,優化上期綜合業務平臺標準倉單交易業務的具體舉措,有利于進一步推動上期所期現一體化進程,深化期貨與現貨結合,促進場內與場外市場協調發展,助推多層次大宗商品市場體系建設,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提升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